非法证券活动主要表现形式是一些非上市公司编造虚假信息,以即将到国内或者国外上市、业绩优秀、已由政府批准、已经递交上市申请材料等名义为诱饵,以获得高额回报为幌子,以兜售所谓的“原始股”为形式,采取非法手段诱骗群众购买股票。非法证券不能提供证券合法性的完整手续,不构成一个完整的合法链条,有的只具备某一环节的完整手续。却夸大事实误导投资者认为其是合法证券,更有甚者,编造的证券纯属子虚乌有,可能涉及诈骗。如一些非法发行股票的公司让当地产权交易机构给投资者出具股权托管文件或所谓的股权证,而这些股权托管文件或股权证并不能证明非法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活动的合法性。合法证口在其产生的每一环节均应符合法规要求,是一个合规的链条,每一个环节的缺失,都是对其合法性的否定,如证交所交易的证券,需要在发行中需经过严格的证监会审核环节,在上市的过程中需经过证交所审核的环节,这一系列的审核,批准程序是合法证券的必要手续,任一环节出问题都可能被否掉,不能成为合法证券。
非法证券活动复杂多变具有专业性,迅捷性等特征。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和判定,存在比较大的难度。概括而言具有以下特点:
(一)违法主体多元化。从已发生的各种非法证券活动的情况去看,既有单位实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又有自然人实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单位实施的非法证券活动中,既有证券中介机构实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政券公司等,又有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实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非法证券活动的自然人既有本国人又有外国人。
(二)侵害的对象的不特定性。非法证券活动发生在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过程中。在证券一级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的运作和管理过程中,都可能有非法证券活动,但违法者更多的是利用证券一级市场的不规范实施非法证券活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一个或多个利益群体或者不特定的、单个的个人,且其损害的权益具有不确定性。
(三)专业性。证券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其业务的每一个环节和形式都非常专业化、技术化。不懂得证券知识、不熟悉证券业务的人很难从事非法证券活动。与之相应非法证券活动涉及的法律、法规也多与证券发行、交易等制度相关。这些法律、法规十分繁杂,在运用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四)迅捷性。我国证券市场已基本实现无纸化交易,如自动报价系统等现代办公设施及现代通信技术等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被广泛采用。在行情瞬息万变的证券市场中,犯罪分子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转瞬间就可以完成犯罪,过程十分迅捷,不易被人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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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方法及分配标准由政府处非办负责,多数情况下要等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处置。大致分为“追缴”“责令退赔”和“追缴+责令退赔”三种方式。如果您遇到金融证券问题,可以拔打免费金融证券法律咨询电话:(同微信),专业金融证券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方法及分配标准由政府处非办负责,多数情况下要等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处置。目前资产处置方法及分配标准不统一,大致分为“追缴”“责令退赔”和“追缴+责令退赔”三种方式。如果您遇到金融证券问题,可以拔打免费金融证券法律咨询电话:,专业金融证券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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